互联网上买卖枪支弹药 危害公共安全被判重刑
 

近日,振兴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团伙网络非法贩枪案,8名涉案被告人分别因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其中3人领到10年以上重刑,该案系振兴法院审结的首例网络贩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6月至20135月间,被告人许某伙同李某姐妹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龙小区,由许某购进气枪零部件后,三人通过QQ群在互联网上发布贩卖气枪零部件的广告进行买卖活动。期间,许某向被告人于某等多人销售气瓶、气阀等气枪零部件。

201210月至2013年间,被告人张某在家中制造气枪铅弹并通过QQ群在互联网上进行气枪零件及买卖活动。期间,张某向被告人于某等多人销售枪管、气阀、铅弹等气枪零部件。

20128月至20135月,被告人唐某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的家中,通过QQ群在互联网上进行气枪零部件买卖活动。期间,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向多人销售击锤、过桥、固定环等气枪零部件。

2012年至20134月间,被告人余某在广东省恩平市安镇一出租房内,通过QQ群在互联网上进行气枪零部件买卖活动。期间,余某向被告人于某等多人销售枪管、枪支套件等气枪零部件。

20133月间,被告人于某在丹东市振兴区体育馆路一小区内,将在互联网上分多次购买的气枪零部件与被告人丛某一起组装成两支“秃鹰”气枪,二人分别持有一支。后公安机关将上述违法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8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被告人许某、唐某、余某及李某姐妹非法买卖枪支,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张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于某、丛某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结合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6名贩枪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四年,2名非法持有枪支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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