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赴现场勘察案情 查明事实依法宣判
 

       ——振兴法院依法宣判首例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

近日,振兴区首例污染环境案在振兴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该案在主审法官赶赴现场勘察走访后,查证了单某利用铜矿粉污染农地的犯罪事实,最终认定单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这是振兴法院宣判的首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某以盈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情况下,租用浪头镇中和村杨所有的厂房和院子,用于储存铅矿粉、锌矿粉和铜矿粉,并利用厂房和院子对铜矿粉进行配均。在装卸矿粉以及矿粉配均的过程中,有部分矿粉洒落在地面或附着于包装袋上,为了减少矿粉损失,被告人单某将地面上散落的的矿粉和包装袋上附着的矿粉进行冲刷并利用自制沉淀池进行沉淀回收,冲刷和清洗的废水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到厂房围墙外的农地中。经丹东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显示废水中总铅含量为25.5,超过国家标准24.5倍。为查明事实,刑事庭法官改变以往主要通过庭审查明案情的方式,而是开庭前亲赴案发现场,走访周边群众,了解单某污染农地造成的严重后果从而进一步核实了案件事实,为案件审理提供了可靠依据。庭审过程中,单某虽对自己污染环境的行为百般辩解,但依充足的证据,法庭仍认定被告人单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铅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并作出上述判决。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最高法院工作部署,积极回应社会群众关于“青山绿水”的呼声和期盼,振兴法院着眼于辖区美好生态环境建设,一方面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的责任人,另一方面通过公布典型案件,震慑各种污染环境行为,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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