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法院一审当庭宣判全省首例
 

12月13日,振兴法院对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诉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该案系全省首例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刚以及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丹东地区两级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及新闻媒体80余人旁听了庭审。

受理该案后,振兴法院依照《人民陪审员法》中有关“公益诉讼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的规定,首次由法官和人民陪审组成了七人合议庭。为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合议庭及时组织诉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充分保障了出庭检察人员履行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举证质证、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等职责,也认真听取了被告的质证意见与辩论观点,使双方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整个庭审程序清晰、节奏明快、规范有序,既让旁听人员充分了解了案情,又让大家感受到了司法审判的严谨与公开公正。

庭审事实调查与法庭辩论结束,合议庭休庭进行评议后对该案当庭宣判,合议庭一致认为被告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其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没有依照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要求,对建设用地审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进行监管,确保国有土地出让后得到有效的开发利用。尤其是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仍未穷尽法律手段履行职责。为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丹东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收缴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于判决生效后依法履行职责。宣判后,检察机关当庭表示服从判决,被告则表示待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该案的成功审理,不仅贯彻落实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还有力保障与支持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其他行政公益案件的审理起到了带头与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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