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法院依法判处一起典型拒执罪案件
 

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阶段,振兴法院进一步加强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权威,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近日,振兴法院通过刑罚手段,判处一起典型拒执罪案件,被告人高某被认定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法院经审理查明: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某小额贷款公司诉被告某建筑材料制造公司、某砖瓦有限公司、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该建筑材料制造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某砖瓦有限公司、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上述三方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3月3日,某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7年3月8日向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三日内履行,并下达裁定书,查封该建筑材料制造公司、该砖瓦有限公司生产的六种类型铺道砖。法院查封后,告知高某在查封期间由其公司保管查封物品,不得擅自转移、变卖,如果销售查封物品,需及时通知法院,并将销售价款交付至法院。其后,高某在未通知法院情况下,私自将查封物品销售、变卖,所得价款由个人使用,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另查明,2017年4月至12月间,该建筑材料制造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偿还了12万余元款项。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高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起典型“拒执罪”案例,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老赖”起到了震慑作用,有力推动了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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