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法院一审宣判辖区首例涉恶犯罪案件
 
2018年12月29日,振兴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刘伟宇等11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一案。其中涉及组织、实施恶势力性质犯罪的被告人刘伟宇被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振兴法院判处的辖区首例涉恶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4年起,被告人刘伟宇在凤城市凤山办事处凤凰山村四组从事拆迁工作,长期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通过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犯罪,造成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损失,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其中,2015年1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刘伟宇纠集被告人杨某、曾某,以及康某、伏某、姜某、马某等人到凤城市第三医院附近的彩票站集合,杨某驾驶130货车、刘某驾驶轿车拉乘上述人员到达凤凰山村四组,用事先准备的石头砸向被害人陈某家,造成陈某家玻璃及室内物品损坏。经鉴定,其家玻璃及TCL电视损失共计人民币6447元。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伟宇纠集被告人杨某、蔡某,以及邵某等人到凤城银行湾附近的义信二手车行,刘伟宇提供镐把及车辆,杨某驾驶轿车拉乘其他人员到达凤凰山村四组,持镐把等工具殴打被害人刘某。刘某的妻子、儿子听到声音从屋内出来后,刘伟宇等人又殴打刘某的妻子、儿子。 另查明,2017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宋某因与他人有经济纠纷,又纠集包括刘伟宇在内的多人准备聚众殴斗。后被告人刘伟宇又纠集被告人戴某、曾某、杨某三人集合,乘车至丹东市内后,使用镐把、木棒、钢管焊等工具对被害人赵某、肖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赵某、肖某均有多处轻伤、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宇指使其他被告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指使其他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身体,造成两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刘伟宇组织、实施恶势力性质犯罪,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综上,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伟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本案其他被告人亦根据各自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相应判决。 下步工作中,振兴法院将继续学习贯彻上级政法委、法院有关“扫黑除恶”工作的最新要求,严格执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助推辖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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