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2019年3月28日,东港法院依法宣判了被告人于田利、王文、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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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6年,被告人于田利在东港市前阳镇非法高利放贷。为收取高利贷,被告人于田利指使其外甥被告人王文带领其雇用的郭某、被告人宋某某及被告人王文纠集的鄂某某、钟某某、顾某某等多人, 以滋扰、纠缠、强占、毁损等方式威胁、恐吓他人,暴力讨债,在东港地区形成了以被告人于田利、王文为首的暴力讨债组织,该组织共同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一)2015年6月,荀某某与被告人于田利签订虚假的租房合同,虚假约定将其与毛某某夫妻共有的东港市新兴管理区XX小区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人于田利十年,租金12万元。以该虚假的租赁合同为抵押,荀某某在被告人于田利处高息借款。2015年9月8日,荀某某与妻子毛某某协议离婚,并约定该房屋为毛某某所有,毛某某与其子居住在该房屋内。荀某某未归还被告人于田利全部高利贷本息,自2015年10月始,被告人于田利便指使被告人王文到毛某某家要债,更换门锁强占该房屋。毛某某发现后报警,经警察制止,被告人王文等人离开。之后,被告人于田利又多次指使被告人王文带领郭某、钟某某、鄂某某等人,到毛某某家以辱骂、踹门、砸门、堵锁眼等恐吓、破坏手段,威逼毛某某还贷或者腾出该房屋。毛某某多次报警,警察多次批评、制止被告人王文等人。被告人于田利指使被告人王文将毛某某起诉至本院要求毛某某腾房,本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之后,被告人于田利仍指使被告人王文带人滋扰毛某某,向该房屋泼倒大粪、油漆,继续恐吓、威逼毛某某,严重影响毛某某的正常生活,致使毛某某不堪忍受搬离该房屋。之后,被告人于田利又指使王文等人更换门锁强占该房屋,并将该房屋出租获利。

(二)李某某、由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东港市椅圈镇经营四个草莓大棚。2016年7月,姚某在被告人于田利处借高利贷三万元,姚某找来李某某担保,李某某按被告人于田利要求在虚假的大棚买卖协议上签名作抵押担保,该虚假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某将四个草莓大棚以四十万元卖给被告人于田利。后姚某未及时归还被告人于田利高利贷本息。被告人于田利、王文便恃该买卖合同,指使被告人宋某某及尹某、郭某等人到李某某经营的草莓大棚长期居住,滋扰李某某、由某某生产和生活,逼迫二人替姚某还高利贷本息。期间,由某某报警,警察对被告人于田利、王文、宋某某及尹某、郭某等人予以制止。但被告人于田利、王文仍继续指使宋某某、尹某、郭某滋扰、逼迫李某某、由某某。后李某某、由某某无奈先给付被告人于田利四万元。之后,被告人于田利以姚某仍有一万元未还为由,再次指使被告人宋某某及尹某、郭某等人到李某某经营的草莓大棚滋扰。由某某再次报警,警察再次制止。被告人于田利指使被告人宋某某及尹某、郭某白天到大棚滋扰,并强行拿走草莓二百余斤。由某某又报警,警察对尹某、郭某等人批评并要其赔偿由某某损失,之后尹某、郭某及被告人宋某某等人未赔偿损失且仍在大棚滋扰李某某、由某某,致由某某在大棚内喝农药自杀未遂。后李某某、由某某二人被逼无奈按被告人于田利、王文要求替姚某归还了剩余高利贷本息。

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事实

2016年6月,柳某某与被告人于田利签订虚假的租赁协议,约定柳某某将东港市XX小区房屋出租给被告人于田利10年。柳某某以该虚假合同为抵押,在被告人于田利处高息借款。此后,柳某某未能按时还款,被告人于田利指使被告人王文、宋某某去收该房,二人告诉住在该处房屋的柳某某儿媳周某如不还钱就收房后离开。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于田利再次指使被告人王文、宋某某去收房,被告人王文、宋某某来到后未打开房门便将房门猫眼扣下,黄某某妻子成某某在屋内报警。之后,被告人于田利及柳某某前夫黄某某也来到该房屋,被告人于田利、王文、宋某某等人与黄某某发生争执,新城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警告被告人于田利、王文等人应通过合法手段处理债务纠纷,不准再去骚扰。离开派出所后,被告人于田利、王文、宋某某又回到该房屋,撬开门锁强行非法进入屋内。黄某某等人得知后赶回并报警,警察再次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对被告人于田利等人批评教育。

2018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于田利、王文抓获到案。2018年9月12日,公安机关通过电话将被告人宋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三、故意毁坏财物违法行为

东港市前阳镇XX村的杨某1、刘某某夫妇与儿子杨某2、杨某3、儿媳毕某某共同居住在一个院落。2015年,杨某2、杨某3曾在前阳镇曲某某处借高利贷,杨某1、刘某某担保,后杨某2、杨某3未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曲某某将该债务转给被告人于田利,被告人于田利便指使王文找杨家人要债。2016年8月24日晚至25日凌晨,为逼迫杨家还钱,被告人王文受被告人于田利指使,纠集郭某、钟某某、鄂某某、顾某某等人来到杨家住宅附近,不顾家中有人休息,用石块将杨家后门窗玻璃砸碎十余块。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田利指使被告人王文多次恐吓毛某某,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继续恐吓、滋扰毛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文、宋某某等人滋扰李某某、由某某,强拿硬要李某某、由某某财物,引起由某某喝药自杀未遂,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于田利、王文、宋某某经警察制止后强行更换他人门锁,进入他人房屋内,其行为又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田利、王文、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为:被告人于田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被告人王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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