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获刑罚
 

最近, 被告人某,因造林权证,被甸法院以家机关证件罪判有期徒刑六月,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     

被告人某,男,1968年12月出生,小文化,系族自治镇农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与高某系朋友。2009年,高某在某村购买某等人经营的自留山,但几块林地不完全相邻,中间有部分林地,因价格等方面原因,未能购买,但高某不了经营管理方便,并不希望被他人购买。

2009年末,陈某得知此事后,便想帮助好朋友解决此问题,在未征得高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复印了高某持有的林权所有人为某的林权证,采取挖补等手法,通过复印方式更改了林所有人的姓名、林地面容。通过这一“更,”高某想购买的林地包括到了其中,以阻止他人购买之念。

之后,陈某觉得仅这样复印还不能为其他老百姓所了解,便自作主张,又通过非法张贴的办证广告,找到制作假证的人,制作了一本署名为“高某”的假林权证。“林权证”制作完成后,高某见证制作得与真的一模一样,便将该假证放在高某办公室的抽屉内。之后,被告人陈某又使用这本假林权证作为担保,向李某借款人民币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由林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权证的行,侵犯了家机正常管理活和信,其行为构家机关证件罪,依照刑法作出了上述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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