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 害人害已
 

本站讯 ( 通讯员  金一)   近日,东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件经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F和几个朋友一起在东港市聚丰楼酒店吃饭喝酒,F喝完白酒后,又喝了几瓶啤酒。19时许,F离开酒店。被告人F酒后驾驶冀DXXXXD轻型普通货车,19时15分沿东港市迎宾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兴管理区红旗市场前路段处,撞路边行人赵晓明致其受伤,被告人F并未停车查看继续驾车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迎宾东大街与青年路路口东侧路段处,又撞路边行人艾丽娜致其受伤,被告人F也未停车查看继续驾车向东行驶,行驶至迎宾东大街中国石化加油站前,其车撞在南侧路边树上,致车辆损坏、其本人受伤。经鉴定,赵晓明口腔损伤系轻伤;艾丽娜左上肢损伤系轻伤,面部损伤系轻微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F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F血液酒精含量为362.98毫克/百毫升,系醉酒。

东港法院认为,被告人F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二人受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被告人F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F在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F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案被告人在酒后驾车,在一条马路上,用不到10分钟的时间,先后致两人受伤,后又令自己受伤,车辆受损。在庭审中,被告人表示知道酒后不能开车,但是当时感觉自己没事,当开了一段时间后,就感觉酒劲上开了,眼睛、手脚都不怎么好用了,撞了人自己也控制不住,最后撞到树上才让自己停下来……在本案中,被告人撞的两个行人伤势均不严重,最严重的就是被告人本人。在本案宣判时,被告人醒悟表示,今后再也不能酒后开车了,酒后驾车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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