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订金”变“定金” 法官说“法”息纷争
 

代新平

近日,东港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邓某诉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使情绪对立、矛盾易激化的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2012年5月,邓某和马某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邓某购买马某的石料。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了约定,其中合同第三条约定:邓某一次性给付马某订金人民币4万元,如邓某违约,马某不退还订金。合同签定后,邓某做了部分前期准备工作。2013年6月,马某给邓某出具了一份终止合同的说明,以所卖石料价格低为由,要求终止合同,并退还邓某订金4万元。后两人多次协商未果,邓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马某返还定金4万元,并赔偿其他损失1.6万余元。

    庭审中,原、被告对订金与定金争议较大,邓某提供给法庭的协议书中,已将“订金”涂改为“定金”,马某协议上仍为“订金”。一字之别,4万元该不该返还?邓某主张,将订金改为定金,是经过马某同意的,只是马某手中的协议未改;但马某对此予以否认。后法官就证据效力如何认定、“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的不同含义以及违约金等对作了通俗易懂的解释,邓某终于作了让步,愿意放弃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法庭紧接着又给马某做工作,要求马某对邓某为前期准备工作而支出的实际费用予以适当赔偿,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马某赔偿邓某经济损失4000.00元。(东港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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