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与机制构建的对策研究
 

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和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基石。改进家事审判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家事纠纷,对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我市家事审判工作的深入调研,我们就完善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和机制构建提出新思路,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完善家事审判工作的期待。

一、我市家事审判改革实践的基本情况

    (一)五年来全市法院家事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2013年至2017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家事纠纷案件共计21439件,占全市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20.62%。具体来讲,2013年婚姻家庭案件一审收案4139件,增幅为10.29%。2014年全市法院家事纠纷案件一审收案4646件,增幅为12.25%。 2015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家事纠纷案件共计4631件,降幅为0.32%。2016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家事纠纷案件共计4448件,降幅为3.95%。2017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家事纠纷案件共计4656件,增幅为4.68%。

2013年至2017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家事案件排名前五名的案由分别是:离婚纠纷14033件,抚养、扶养关系纠纷1593件,赡养纠纷729件,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427件,继承纠纷247件。其中,离婚案件占65.46%,是婚姻家庭案件中收案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2013年至2017年,家事纠纷案件一审年均结案率为94.44%,上诉率为2.18%。年均调解率为45.78%,撤诉率27.79%,裁判率26.22%。

    (二)试点法院家事方式改革探索与进展

不断高企的离婚率,由此带来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抚养继承、财产分割等家事案件大量上升,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抚养、妇女权益维护、老年人赡养等社会问题凸显,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7月1日全省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省高院确定丹东市振安区法院为我省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省级试点法院。从2017年3月30日起,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将全省各中级法院为全部作为试点法院,并由各中级法院确定本辖区50%以上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市中院确定东港、凤城法院作为全市家事审判试点法院。2018年将全市基层法院全部纳入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范围。

家事审判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具有不同于普通财产案件的伦理性、情感性和社会性等特点。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家事审判所调整的家庭伦理关系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案件类型多样化,矛盾化解难度加大,对专业化、人性化审判的要求日益凸显。全市法院积极探索家事审判工作的新思路,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妇联、关工委、老龄委等职能部门的支持,在转变审判理念、优化机构人员配置、加强建章立制、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综合治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振安法院打造“纠问、修复、情感、诉辩”相结合的审理方式,实行家事审判当事人亲自到庭制度,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引入心理疏导制度,强化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坚持未成年人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家事调查,裁判未成年人抚养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东港法院制定和实行了家事审判《工作规则》、《调解工作规则》、《心里疏导工作指引》、《关于适用“离婚冷静期”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规范、细化了家事审判制度建设。改建大东法庭为专门家事审判法庭,并配备4名具有丰富生活经验、善于心理疏导和沟通交流的员额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四个家事审判团队,专门审理家事类型案件,有力促进了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元宝法院确定民事审判团队全部承担家事审判工作,加强同公安、司法、妇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的沟通合作,完善部门协调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发出我市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进行依法有效保护,赢得了社会广泛好评。振兴法院以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为契机,根据家事案件当事人的不同情况,选拔任用熟悉婚姻家庭审判业务、具有丰富社会阅历的法官主审家事案件,深入贯彻调解优先原则,让司法有温度,法官有温情,组建诉前调解团队,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凤城法院指定凤凰城法庭专门集中管辖家事案件,设置四个家事审判团队,实行家事案件专业化审判,注重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家事审判中的运用。

(三)市中院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举措

传统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偏重财产利益保护,未能充分发挥权益保障和情感治愈的职能,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家事审判的司法需求。在此背景下,市中院全面落实最高法院和省法院部署,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倡导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更加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针对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关系亲近、情感因素特殊、纠纷私密性强、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着力建立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推进家事案件回访帮扶,促进家庭成员关系的改善、保护家庭弱势成员的利益、注重职权介入的释明、调查取证、民意吸纳、综合治理、司法救助等一整套的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家事案件审理工作,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修复婚姻关系、弥合亲情为目的,制定了《家事案件审理规范》、《家事调解员工作规则》、《家事调查员工作规则》,推动和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积极促进婚姻稳定、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发展。

    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中的难点

    1、家事审判理念有待进一步更新。对家事工作审判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在家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暴露出重裁判轻修复、重责任划分轻人文关怀、重刚性适法轻柔和司法等司法理念急需更新的问题,对当事人感情修复力度不足,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维护弱化。

     2、家事审判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法院缺乏在党委领导下综合解决家事纠纷的大局意识,未能积极与政府和妇联、关工委、老龄委等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各职能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参与”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的综合治理新模式尚未有效形成。

     3、家事审判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除试点法院设立了家事审判合议庭或者由人民法庭改建家事审判庭集中管辖家事案件外,大部分法院没有专门的家事审判组织。个别法院虽然设立了家事审判团队或者合议庭,但只是发了一个文件,加了一块牌子,没有实质性建设。

    4、家事审判诉讼证据制度有待进一步确立。当前家事审判诉讼中,沿用普通的民事审判诉讼证据规则,缺少依职权干预,对家事纠纷复杂的情感、心理、非经济等因素影响关注不够,对不能有效化解家庭矛盾,达到修复感情的目的,家事审判与一般民事案件的裁判思维和程序规则没有得到应有的区别对待。

5、对未成年子女需要进一步加强保护。实践中,在夫妻双方争夺抚养权或者推脱抚养权的情况下,对于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认定缺乏标准,衡量因素主观性强,举证困难,操作不统一。对未成年人探望权的执行往往混杂抚养费支付、亲情伦理、一方再婚等因素,探视权执行标准、执行措施的限度和持续性难以确定。

6、在经费保障和硬件建设上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从最高法院推介的全国家事审判试点法院看,我市两级法院受审判场所和经费支出的限制,普遍没有建立内设当事人接待大厅、圆桌审判庭、专业调解室、单面镜观察室、沙盘心理疏导室、社工工作室、调查工作室等功能的家事审判诉讼中心,对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疏导员工作还缺乏专门的经费保障。

    三、完善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和机制构建的对策措施

    (一)树立适用社会发展的现代家事审判理念。家事审判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度干预。二是更应注重发挥家事审判的“治愈性职能”,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三是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和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之间的关系。四是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适当放宽家事案件的审限限制,为彻底化解家庭纠纷和修复家庭成员心理创伤提供条件。五是落实“特殊优先”保护,建立第三方介入制度,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中好经验好做法引入家事审判,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全面推进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认真落实全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法委的领导协调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诉调对接平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贯彻家事案件调解优先原则,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重要作用,共同推动家事纠纷化解和家事审判改革向纵深发展。   

    (三)创新家事纠纷案件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针对家事纠纷案件特点,实行离婚冷静期、落实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实施家事调解员制度,依托家事调查员协助查明案件事实,委托社会管护员开展判后回访帮扶等工作,充分发挥家事纠纷联动合作机制的作用,深入实施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制度,注重职权介入的释明、调查取证、民意吸纳、司法救助等一整套的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

(四)加强家事审判机构和家事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根据辖区地域和案件情况,设置专门的家事审判庭或者家事审判合议庭。在家事审判法官选任和审判团队组建上,除具备普通民事法官的条件外,一般应当是已婚、至少一名女性、具有较为丰富社会阅历和审判经验,还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知识。

(五)建立与适用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的家事审判程序证据规则。一是对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离婚案件、其他家事案件经当事人申请的,应当或可以不公开审理;二是实行当事人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原则;三是对适宜调解的家事纠纷,要将调解贯穿于家事案件审判全过程。四是根据案件需要在离婚冷静期内,开展家事调查、调解和心理疏导等工作;五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职权依法取证,查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事实;六是对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不诚信行为依法追责。七是根据当事人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

(六)强化政府经费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支持和保障职能,在资金、专业培训、机构与人员编制经费、政策制定和配套措施、审判场所建设等方面对家事审判改革给予大力扶持。着力解决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社会管护员、心理咨询师等家事审判联动机制成员的经费来源。同时,在全市法院普遍建立家事审判中心,设置以“和合”、“亲孝”为主旋律,家庭责任、亲情维系和宽容理解为内涵的“家庭化”的当事人接待大厅、圆桌审判庭、专业调解室、单面镜观察室、沙盘心理疏导室、社工管护工作室、家事调查工作室等家事审判工作场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维护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国法学网
辽宁法学会
锦州市法学会
安徽省法学会
济南法学会
浙江省法学会
河南法学网
河北法学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宪政网
中国诉讼法律
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