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奖论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辽西北矿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本文荣获第八届“辽宁法治论坛”二等奖)

凤城市公安局局长  杨晓东

   

    我省辽西北地区矿产资源丰富,根据有关资料显示,铁岭、阜新市煤炭保有储量分别达到15亿吨和14.5亿吨。朝阳市铁矿保有储量4.3亿吨,居全省第四位;锰矿保有储量4150万吨,占全省总量的99.1%;钼矿保有储量5.6万吨,居全省第二位。丰富的矿产资源有效推动了辽西北矿业的发展。但是多年来由于矿山企业不断变换的集体经营、个体承包等形式,给矿山的管理带来诸多的治安问题和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矿区周边农民在矿区盗抢煤矿风气根深蒂固,诸多黑恶势力也纷纷闻风而上。通过公安机关近几年对矿区的整合改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上述问题均得到有效遏制,公安工作取得巨大成效。为了进一步完善矿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为了矿区治安秩序更加稳定,笔者在此关于辽西北矿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几点拙见:

    一、大力发展民力,做到专门机关与群众工作的完美结合

    (一)充分认识开展群众工作的重要性

    群众是实现社会安全最根本的依靠力量。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专门机关与群众工作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就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警力与民力的关系。从原则上讲,警力与民力性质是不同的。两者可以互相结合,能够互相作用、互相补充,但不能互相取代,而且不排除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产生互相对抗。一个地方社会治安的好坏,投入警力是外因,民力状况是内因,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在维护社会治安上开发民力资源,不仅是因为民力资源无穷,更因为它是不可取代的。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公安机关要尽职尽责,要发挥警力的作用。但是,我们什么时候都不可设想只用警察而不依靠群众来取得社会治安的长治久安。正如古语道:“民惟(为)邦本,本固邦宁”,“得民之劳者昌,得民之忧者康,得民之死者强”。可见,维护社会治安立足于开发民力资源是我们社会主义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切不可只当一时权宜之计。

   (二)建立治安中心户,以配合公安机关共同促进矿区和谐稳定发展

    农村治安中心户是以村民自然聚居地为基础,由村民自主选择一名群众基础好、威信高、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热爱治安工作的村民当户长,在责任区民警和治保主任的指导下,开展治安防范、纠纷调节等工作,从而形成的一种自我管理、自我防范、自我服务的一种最基层的治安防控体系。治安中心户的建立,有利于激活公安机关因客观原因被闲置的一些职能,缓解警力不足的矛盾;有利于充实并发展社区警务,开发农村治安资源;有利于密切党群、干部、警民、村民之间的关系,巩固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畅通派出所对农村治安信息收集的渠道,并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矿区的实际情况,鼓励村民推选两位符合条件的村民作为户长:首先,在矿区职工中选出一位工人户长,在矿区中开展治安防范,解决在矿区工作中发生的矛盾、纠纷等工作;其次在矿区周边的村落中选出一位村民户长,在工作区以外开展治安防范,以解决村民间发生的民间纠纷等工作。本着“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道理,治安中心户长充分调动村民提高治安防范意识的积极性,做到群众与公安机关的高效配合,共同促进矿区和谐稳定发展。

    (三)做好群防群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社会治安防范体系是否能够建立,首先就要看是否对人民群众作了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是否让人民群众自觉地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和社会秩序。作为社会控制的受控对象,人民群众对社会道德规范和社会秩序遵守的自觉程度,是社会控制成败的先决条件,同样,也是作为社会控制内容之一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成败的先决条件。因而,提高人民群众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和社会秩序的自觉性就成为建立社会治安防范体系过程中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上述群众工作的内容,应采取的群众工作方法是宣传教育群众。在建立社会治安防范体系过程中的宣传教育群众工作,应当是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依靠各级宣传部门、新闻部门、社区民警以及社会各种力量,利用各种载体和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政治、法律、道德、治安形势、自我防范的宣传教育工作。政治、法律、道德的宣传教育工作,可以增强人民群众思想政治觉悟,提高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平,通过道德与法制文化建设,以及社区治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国家的治安政策的拥护,以及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自觉抵御、避免和防止社会失衡状态而达到降低公民的违法犯罪机率,达到社会治安防控之目的。治安形势和自我防范的宣传教育,能够使公民认清治安形势,自觉地调整应对治安形式变化的心理状态和应对能力,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减少受侵害的机率而达到控制违法犯罪的目的。

    二、加强对来矿区务工的流动人口的管理

   (一)完善户口管理工作,减少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空挡

    在矿区的职工,大部分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对于矿区流动人口的群众工作,公安机关要在热情服务的基础上加强管理。据公安部门统计,违法犯罪案件的作案人员7O% 以上为流动人口。因而,减少、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是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工作重点。目前人口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空档”:一些基层民警将重点人口管理当成软任务,只建档不跟踪,更不落实帮教、考核、跟踪考察等动态管理措施,使重点人口管理成了表面文章。流动人口管控工作由于国家取消了流动人口管理收费,没有资金保障,各基层派出所大多清退了流动人口协管员,客观上造成了办证率下降,一些刑满释放人员,特别是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未能及时纳入工作视线。对于这些隐患,公安机关应积极完善户口管理工作,尽量做到每一位流动人口都登记在册,充分掌握其第一手信息资料,努力减少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空挡”。

   (二)积极协调流动人口与当地人之间的矛盾,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理

   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民内部矛盾没有得到有效化解。公安机关在处理外来人口和本地人发生的纠纷时,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还想方设法解决外来人员的各种工作上、生活上的困难,深入外来人员居住的出租房屋、工人集体宿舍去交朋友、做工作,年底说服企业领导按时发给矿工工资,从而密切了与外来打工人员的关系,也密切了暂住人口对暂住地社区的依托关系,加强了他们对社区的归属感和社区管理的参与意识,使他们能够自觉支持和配合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在处理矿区民工与矿主之间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群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时,要秉持积极的态度。群体性事件以其参与人数多、社会影响大为特点,构成了对社会稳定的极大压力,如果处置不当,个别问题、局部问题有可能转化为全局性问题,非对抗性问题可能转化为对抗性问题。因此,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好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面临的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所以,要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理。要强化基础工作,搞好“源头预防”;突出重点、加强排查,努力获取深层次的情报信息,搞好“事前预防”;要在群众有串联迹象,尚未聚集的情况下,做好先期处置。一方面,在向上级机关报告情况的同时迅速赶赴现场,摸清群众的基本诉求及愿望,尽快平息群众的躁动情绪,缓解矛盾,教育群众应使用合法手段维护个人或集体的正当利益,把群众的合理诉求纳入合法、有序的轨道。另一方面,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要全力以赴做好现场处置。首先,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兑现承诺,让群众看到党和政府解决问题的诚意,对一时不能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不留后遗症。其次,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以及有违法行为的人,在做好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严厉惩处。第三是把握舆论导向。对一些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广泛宣传事实真相,揭露少数人的阴谋,教育群众,挽回不良影响。

    三、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激励机制,提高民警工作与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公安工作中的激励机制是根据警察组织行为学中的激励理论,运用各种有效手段,通过满足公安民警物质与精神等方面的需求激发其工作热情。

   (一)对公安民警实行绩效考核机制

   公安绩效考核是当代公安管理机制中的主枢纽,它融合了公安管理工作中防范、打击、管理和服务的内容,贯穿了考核目标、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的始终,形成了检查、评比、监督、制约的联动机制,突出了奖励惩处、入党提干和工作业绩、社会效应的挂钩关系。绩效考核对激励广大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增强整个公安队伍凝聚力和提高队伍战斗力,促进公安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公安工作中,要以日常工作量化、绩效考核为核心,以人事制度改革为重点,以物质奖励、立功争先、末位淘汰、分离培训为杠杆,以人民满意为目标,增强广大民警的责任感、荣誉感和危机感,从而使民警由“要我干”变为“我要干”,由坐等派工变为主动干、抢着干。

   (二)对群防群治力量实行惩罚机制与保障机制

    对于群防群治力量,合理地运用激励机制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的整体效能。首先,要建立奖惩机制。要保证群防群治力量的有序运行,充分发挥其在治安防范工作中的作用,必须建章立制,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奖惩制度。对于其中的优秀者可以通过党委、政府等组织给予必要的物质或精神奖励,使他们感受到其工作得到了社会的认同,体现了自身的价值。其次,要建立保障机制。由于群防群治力量从事的工作与公共安全有着紧密的联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建立保障机制,解决其后顾之忧,激励其更好地为维护社会治安发挥作用。

    总之,在建设辽西北矿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为指导,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有效预防和控制可防性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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