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打掉一寻衅滋事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7年12月11日,丹东市公安局接到司某、赵某、张某等人涉恶线索,随即将案件指定由振安公安分局管辖。振安公安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分局刑侦大队和市刑侦支队精干民警组成的专案组,经专案组民警依法侦查查明:

2017年7月12日17时许,赵某与其丈夫戚某在宽甸满族自治县某饭店内吃饭。其间,赵某因索要餐巾纸与饭店老板徐某发生口角。之后,饭店老板娘何某及其儿子徐某来到现场,徐某又与赵某发生争吵。赵某将桌上的砂锅弄掉在地上摔碎并拿吃米线的碗向对方身上泼洒,双方发生撕扯。后戚某将赵某拉至门外,徐某报警。到饭店门口后,赵某又与饭店旁彩票站老板刘某、朱某夫妻二人发生厮打。

事后,公安机关出警到现场,将刘某、朱某、赵某三人带回派出所处理。去派出所途中,赵某通过电话联系其姐赵某某告知其和戚某在某饭店被打,戚某还在现场,让其过去看看。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到现场后,又与何某发生争吵。其间,犯罪嫌疑人司某和其妻子某某通电话,赵某某告知其在某饭店与人发生争吵,司某即纠集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赶到现场。到现场后,司某、赵某某、张某等人即与徐某、何某二人发生厮打,并打、砸饭店内物品,造成徐某、何某、二人受伤及饭店部分财物损坏。朱某的哥哥朱某某得知此事后赶到现场,对司某进行劝说,司某对朱某某表示不满并欲对其进行殴打,但得知警察即将到来,司某等人立即逃离现场。

随后,当天18时许,司某给朱某某打电话让其到宽甸满族自治县医院门口见他,朱某某到后,司某对其进行了殴打。经丹东市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何某、朱某二人伤情进行鉴定,结果为何某外伤性鼓膜穿孔,为轻微伤;右眼眶内壁及眶下壁骨折,为轻伤一级。朱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已愈,为轻微伤。



2017年12月1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司某通过邵某手机发的微信朋友圈看到邵某正和他人吃饭,但喝得不是其代理的玛卡啤酒,便心生不满。司某给邵某打电话问他在哪吃饭喝酒,邵某说在宽甸满族自治县某饭店,司某说马上就过去。随后,司某、王某、李某等七人驾车前往该饭店。到后,该七人进入邵某吃饭的包房内,当时包房内邵某、孙某、左某及饭店老板王某某等人正在喝酒。司某说:“怎么朋友喝酒也不喝我代理的啤酒?”邵某说:“是别人请客,喝什么酒我说了不算。”司某随即让服务员将啤酒换成其代理的啤酒,并开始摔砸桌上的瓶子和杯子。其间,司某看见包房墙上一幅画就说:“这幅画不错,给我吧。”说完就让犯罪嫌疑人李某把画从墙上摘下来。饭店老板王某某不同意给并说这是别人存放在这的,但李某还是强行将这幅名为《山乡雪积白》的画从墙上摘下来放在司某身后。

之后,司某先后用啤酒瓶子、碗、杯子等物砸在该幅画上,造成该画损坏,还将几个啤酒瓶子摔碎在地上,并多次辱骂饭店老板王某某。随后,司某又用杯子砸墙上的一幅字,造成该幅字损坏。后来,饭店老板王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公然当着警察面用桌上的萝卜皮扔在王某某身上,并对其进行威胁辱骂。之后,出警民警欲将司某等人带离现场,司某、王某拒不配合警察执行公务,不但不离开现场还与警察对峙,最后公安机关又加派警力,前后二次出警共十余名警力才将司某、王某等人强制带离现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处理。到派出所后,司某、王某等人仍吵闹不止。经辽宁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损坏的画作《山乡雪积白》进行了市场修复价格鉴定,修复价格为3050元。



2017年10月,犯罪嫌疑人司某通过冯某购买了司某明、王某、王某民、司某福四家共有的位于宽甸满族自治县硼海镇小汤石村九组簸箕沟承包林地75亩。2017年11月,司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佣郭某、王某乙等人使用油锯将该片林地部分树木非法砍伐。经丹东某林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该砍伐林木现场位于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硼海镇小汤石村九组簸箕沟10林班,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砍伐林木株数为93株,核立木蓄积为34.4831立方米。



犯罪嫌疑人司某、赵某、张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司某、赵某、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司某的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

2018年10月16日,司某犯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团伙其他2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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