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考】司机醉酒,同乘担责
 

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 张洁

案情介绍:被告郑某、白某、王某、关某、柏某、李某、佟某、康某、汪某系朋友关系。2008年8月30日,众人相约乘坐由被告郑某、汪某驾驶的奥拓和桑塔纳2000轿车,到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河湾村聚会。上述被告从当日上午11时左右开始饮酒至下午14时。在被告郑某已酒醉的情况下,仍由其驾驶奥拓轿车返程,同车人有白某、王某和关某。其他人乘坐汪某驾驶的桑塔纳2000返程。途中被告郑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振安区西太线17公里+700米处,在弯道处转弯时将车驶出路外,致使推自行车行走的原告刘某重伤,自行车上的乘坐人王某(系刘某之子,年仅二岁)死亡。本起交通事故经丹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振安大队认定:“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能做到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是该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刘某、王某无违法行为……认定郑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王某无事故责任。”

办案经过:本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刘某仅医疗费就花费10万余元,但肇事司机郑某在支付2万余元后,就无力继续支付。无奈刘某不得不终止正常治疗,提前出院。笔者在接受刘某委托后认为,肇事司机郑某的赔偿能力显然是有限的,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除郑某外其他一起参与此次活动的人,尤其是郑某的同车人是否也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使被害人刘某的合法民事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使本案的巨额赔偿能够切实得到履行。在进行阅卷和调查取证后,笔者认为此次活动的参加人,尤其是醉酒司机郑某的同车人,是应该与司机郑某一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于是将肇事司机郑某及同车人白某、王某、关某和此次活动的其他参加人均列为被告,要求他们对于刘某的损失与郑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10月24日,一审法院判决同车人白某、王某、关某与司机郑某共同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近50万元,其中司机郑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同车人白某、王某、关某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后,同车人白某、王某、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案后思考:本来朋友聚会加深友情是无可厚非的,但本案给我们教训却是惨痛的。因为一次朋友聚会,却导致年仅二岁的王某死亡,刘某终身残疾,郑某的锒铛入狱、郑、白、王、关四人还要面对近50万元的巨额赔偿的结果。尤其同乘人白、王、关也要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或许有人会认为这三人有些冤枉,庭审时,笔者在代理意见中详尽地阐明了白、王、关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在此,和大家一起进行探讨:

一、从民事注意义务角度分析本案,三名同车人应该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义务从来源上讲,可分为以下五类,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注意义务;依合同约定产生的注意义务;职业、业务所要求的注意义务;习惯、常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先行行为所产生的注意义务。可见民事注意义务的产生渊源除法律规定之外,与社会生活经验、常识、习惯、先行行为等因素有着更广泛的联系。

在本案中几个人相约去野外聚餐,就形成了一个暂时的团伙关系,团伙成员之间形成了一种人身、财产上的共同利益和可能发生的共同风险从而产生了彼此保护、协助、提醒的作为义务,也产生对危险的合理预见以及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的义务,违反该种注意义务,实际上形成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的三名同车人任由本次活动的司机郑某一起饮酒至酒醉,还任由其开车返回不予制止,这是本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笔者仔细阅读了被告郑某的全部刑事卷宗,无论是侦查机关的调查笔录、还是检察机关的调查笔录,所有本次活动的参加人均没有制止被告郑某饮酒及驾车供述和陈述。而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郑某及其他被告为逃避民事责任而做的没有任何依据陈述,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的。另外,这种制止行为也不应是口头上的,而是行动上的,是要有制止的结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从帮工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分析本案,三名同车人应该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郑某是本次聚会活动的司机,载着大家出去聚会,没有任何报酬,郑某的行为也是一种义务帮工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不承担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而最终笔者的代理意见被两级人民法院采纳,使委托人刘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两级人民法院从民事法律的基本理论出发,并结合了现行法律和当前醉酒驾车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充分考虑了受害人的基本利益以及各被告人的过错程度和实际履行能力,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另外,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着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行为。目前,整个社会对酒驾行为已经到了“零容忍”的程度。

希望本案能够给大家一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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