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奖论文】人民法官执法为民意识的塑造与提升
 

                                                                 东港市人民法院  胡英斌

    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通过学习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开展学习实践雷锋式政法干警活动,对人民法官进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审判宗旨,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使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作为一名政法干警要深刻认识到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精神文化的本质内涵,是人民法院文化的精髓和灵魂。 

    一、 为人民服务宗旨是我们的宗旨,也是人民法官的宗旨

    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使命。司法核心价值观来源于司法实践,同时能动地作用于司法实践。确立并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有助于人民法院全面正确地履行审判职能,更加坚定地应对各种复杂局面和严峻考验,更加自觉地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更加有效地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保持正确发展方向的重要举措。只有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司法核心价值观主导和引领干警队伍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需求,牢牢把握司法领域意识形态的主动权、主导权、话语权,人民法院工作才能始终保持正确方向。

    二、 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是我们司法干警的执法理念。

  人民法院首先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对于审判机关的主要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1款又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的各级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同时,它的性质又是“人民”的法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各级国家机关都是代表人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职能。所以,作为“人民”的法院,就不仅仅只是行使审判权,而且要密切联系群众,想群众所想,帮助群众解决各种实际的困难和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不仅要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依法办事、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要在日常工作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现行宪法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要求。现行宪法第27条第2款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也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法官义务的规定,是保证法官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实践“人民法院为人民”工作要求的具体制度规范。《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三、如何做一名人民满意的雷锋式的干警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秉公办案,严肃执法,是人民法院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也必须从这个出发点和立足点上考虑问题。我认为有必要对“人民法官”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晰和认识,以正本清源,全面深入地把握人民法官的科学内涵。

  1、“人民法官”首先体现了职业基本定位。

人民法官必须是人民的法官,必须切实履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与人民为敌的各种犯罪,为人民群众提供准确、便捷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简言之,就是人民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人民法官”充分体现了职业价值取向。

  人民法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特种公职人员。纵观我们党的历史,其实就是一部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历史,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利益是确保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法宝。“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司法为民是一名人民法官的职业目标,围绕这一目标才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做为一名人民法官,应当奉行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和社会服务的宗旨,无论何时何地,均不能忘记宗旨问题,它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到党的兴衰存亡。

  3、“人民法官”明确反映了人民的意志意愿。

  “人民法官”来自人民,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人民的公仆,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坚定不移地站在最广大的人民一边,维护人民的权益,为人民谋幸福。各级人民法官无一例外地经历了由人民到人民法官的角色转变过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秉承人员的意志,按照法定的程序,从中遴选中能体现最广大人民意志者,担任人民法官;同时对不能代表人民意愿、为人民谋幸福的法官,及时予以免除。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人民和人民法官的主从关系,为人民法官切实履行职责明确了方向。

  4、“人民法官”集中反映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具体要求。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什么时候都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宪法》是“党内宪法”和国家根本法,统一规定了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立足点和归宿,那么受党和国家培养领导、由人民推举出来的人民法官只有也必须紧紧围绕党、国家和人民这三位一体的统一要求,“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能不负众望,不辱使命,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司法重任。

  5、“人民法官”透彻鲜明地反映了我国的司法特色。

  人民法院的一切司法活动,从立案到调解,从审判到执行,都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紧密相联。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时刻牢记“执法为民”这一理念宗旨,把严格依法办案与司法为民有机地统一起来,把深入领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作为审判工作的最高价值追求,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忠诚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永远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由此可见,执法为民既是深入贯彻党的领导的基石,又是全面落实“以人为本”方针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色。

    四、筑牢执法为民理念,发挥服务人民职能

    第一、从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来看,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执政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特点之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就是人民治国、民主治国。人民法院根据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行使审判权,是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构,是社会冲突和纠纷的最后裁判所,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司法工作,一定要服务于依法治国的主体——人民,一定要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经济发展。从法治的价值层面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需求来说,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就是一种为人民群众提供的司法服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第二、从法律的功能来看,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法律是人民当家作主、进行自我统治和管理的有效手段,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表达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充分尊重、保障和促进人权,促进社会发展是法治的终极性价值。作为执行法律的人民法院贯彻“以人为本”,就应当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的各项职能作用,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为人民服务的职能放到审判工作的突出地位,为实现社会公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衡量服务型法院的价值标准是“人民满意”。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归根结底是统一在“人民满意”基础上的,以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要求,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来检验人民法院的工作。在此,我们有必要区分人民满意与当事人满意。不能将为诉讼当事人服务等同于司法服务,把为人民服务理解成是为胜诉一方服务而不为败诉一方当事人服务、把服务理解为帮其打赢官司,不能浅层次的、机械地理解司法服务,司法服务更深刻的社会意义蕴含着的是其社会价值,不单纯是特定的团体和个人。

  除了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统治的重要职能外,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多地表现为:一是通过发挥审判职能调整各种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防止权力的滥用,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二是社会主义法律对经济的服务作用,不限于确认和维护基本经济制度,而且还表现在其他方面,特别是直接促进社会生产力这一方面。在司法过程中,为经济建设服务,从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来说,其根本属性仍然属于服务社会的法院。人民法院一定要发挥审判的调节、引导职能,服务于“第一要务”。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要把依法保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根本任务,要把依法保护和引导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作为一项基本职责,要把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围绕着“第一要务”服务这个根本目标来展开司法工作。为县域经济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是地方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在运用司法手段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实现过程,特别要注意不能将法院、将司法作为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不是为地方保护服务,要克服狭隘服务观念,从促进建立安全宽松、和谐稳定、平等诚信的良好投资、生活环境入手,从宏观上提供司法服务。

    第三、从法官的角色来看,法官是司法权运行的载体,是法律的实施者、执行者,法律的价值能否得到实现,有赖于法官能否按照司法权运行的各种制度性要求来引导司法权的实际运行。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审判的法律效果,更要注重审判的社会效果,注意维护法律的秩序价值、效益价值、自由价值和正义价值。司法为法律而存在,而法律是为人与社会而存在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官不仅仅也不应该仅仅靠裁判权来树立权威,而是要通过审判的公开性、公正性、社会性和民主性,真正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从而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起真正的权威和公信力。

    因此,作为人民法院,一要加强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的教育。人民法院既是专政机关也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努力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才能使法院工作充满生机,更全面地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二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念、群众路线的再教育。“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院靠人民”。要牢固树立服务的观念,处处为群众着想,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走群众路线,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特别在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密切联系群众,增强公仆意识。要努力引导法官真正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切实找准自己的位置,不断实现自身的价值,为社会乃至整个人类做出自己的最大贡献。作为人民法官,就必须要千方百计地为人民着想,时时处处以人民的利益为重,衡量我们工作好坏的标准应当只有一个,那就是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因此,在工作中要时刻注意检查反省自己,用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标准去衡量目己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扣寸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革命理想,实现人民法官的历史使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人民法官要做到始终经得起种种考验,不断增强人民公仆意识。要认真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努力解决“ 告状难”问题,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这样在工作中全面践行雷锋精神,才能有助于我们人民法官执法为民的意识的塑造与提升。

 

 

 

 

 

 

 

                       

                           

中国法学网
辽宁法学会
锦州市法学会
安徽省法学会
济南法学会
浙江省法学会
河南法学网
河北法学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宪政网
中国诉讼法律
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