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奖论文】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 以争做雷锋式政法干警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宋钇霖

    2011年4月,我省省委政法委对全省政法机关提出了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争做雷锋式政法干警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这是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切实解决政法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加强政法机关的队伍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为政法干警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官,对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有着不可替代的责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法官素质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司法的高素质法官队伍成为当前法院建设的重点,也是争做雷锋式政法干警活动的一个重点。

    一、法官职业素质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法官具有较高的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是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条件,然而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我国各地区、各法院发展不平衡,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高级法院的法官素质较高,但越往基层,法官的素质就越低,总体来说,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甚理想。

    (一)法官的文化水平良莠不齐

    由于旧体制的原因,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法官的任职设置准入标准较低,往往是通过法院内部的一个简单的资格考试就可以成为法官,并且法官来源复杂,不少法官是调干、招干、复转军人进入的人员,文化基础与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职业理念和诉求的差异性也很大。法官作为法律职业者,从学科上划分,应属文科范围。法官办案的过程,就是根据查明的法律事实,适用适当的法律规定,依照—定的逻辑推理关系进行综合分析最后做出判断的过程。贯穿这一过程表现出来的往往是一系列的法律文书。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也是最能体现法官办案水平的就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一纸文书,对法官的文化知识、文字表达能力、写作水平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作为一名法官,如果在文化知识水平上达不到一定的文化程度,从事法官这一职业是相当困难的。目前我们还有相当—部分审判人员没有受过这方面的基本训练,从而直接影响了裁判文书质量和法官的形象。

    (二)法官的法律素养还不深厚

    作为职业者的法官,应掌握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娴熟的法律技巧,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在适用法律解决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务时能够准确的体现立法的本意和符合法的情理。而目前我国基层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作的人员,特别是审理着我国80%以上各类案件的,大部分均是部队转业、退伍军人和企事业等单位外调人员,他们进院前后虽然经一定培训,但并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和专业的训练,何谈法律知的丰厚和精通。从学历上看,虽然目前法官的学历层次有了显著提高,基本上达到了大专以上学历,但要清醒地认识到,这里面绝大部分是后天通过在职学习(参加业余函投或者自学考试)获得的,在学习的深度、法学理论的理解、法律素养的积累等方面与全日制法律院校的毕业生是无法比拟的。因此,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形势,审判工作日益繁重,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案件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这些法律功底薄,法律知识更新慢的法官,其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三)法官职业道德滑坡

    法官的职业道德即社会认可的、行使审判权的专门人员所应当具备的人格魅力及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按照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一个法官,必须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但是,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极少数法官素质不高,还不能完全做到公正律己,铁面无私。主要体现在我行我素,以个人喜好评判是非,将个人感情色彩注入严肃的审判活动,利用职权歪曲法律、徇私舞弊、为所欲为等。 有的法官仅仅把法官这一职业当成养家糊口的谋生之计,并非出于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和不懈追求,故而屡屡出现法官随世沉沦,堕落囹圄的报道,其中不乏相当级别的高级法官。

    二、原因分析

     法官职业素质存在上述问题,究其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历史的原因。

    我国封建社会存在长达数千年,人治可以说有久远的历史,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因此法治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亦没有富饶的法治土壤。法律得不到足够的重视,那么对于执法者的地位就可想而知了,执法者没有应有地位,与行政公务员混同,当然也就没有相应的法官职业道德,这些原因的存在,使得法官职业不成熟,法官职业道德标准薄弱。

    我国自建国以来历时较短,且经历十年浩劫,法制的进程起步较晚,法律不够完善,同时没有建立起一支高标准的法官队伍,是职业道德标准偏低的重要因素。可以换句话说,队伍本身素质低,但现有情况下,提出过高要求也是妄然,关键还是在实践中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队伍管理不够完善

    制度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关键,队伍管理靠的也是制度。任何一支队伍仅仅靠自律和自觉是不够的,必须坚持制度管人和制度约束人。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管理不完善,造成职业培训、绩效考核、选拔任命等制度不相适应,法官队伍得不到良性的发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管理制度,是全国各级法院、各级审判领域的共同任务和历史责任,也是今后工作的着力点和努力方向。

    在法官的任命方面,选任层面较窄,法官任命过于简单化。在法院领导的任命方面,有些法院的院领导和庭领导是直接任命的,没有通过竞争上岗的选拔机制,还有一些是从法院以外的部门调过来的,本身不具有法官的资格,法律水平较低,根本上是很难开展工作的。管理和竞争激励机制的不完善,造成了有些法官得过且过,丧失进取心。

    (三)对法官队伍的监督不力

    合理完备而有效的监督机制是确保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权力缺乏公正而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必然导致腐败,也就是说,法官行使审判权不能离开一定的监督机构,没有监督或者监督不力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因素。目前对法官队伍的监督力量主要有几个,一是法院内部的监督,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三是检察机关,四是媒体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但可以说,这几个方面的监督力度和强度仍不够,措施仍不到位,一些法院的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这些监督被弱化为“领导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仍不闻不问,有些检察机关的监督更是挂个名而已,以致腐败问题仍时有发生。

    三、提高法官职业素质争做雷锋式政法干警的途径

    (一)加强理论教育,树立正确的政治信仰

    坚持不懈地对法官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革命光荣传统教育、形式政策教育、指导思想教育、国情教育、党员先进性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宣讲教育活动,着力解决法院队伍中存在的理想信念淡薄,奉献意识淡化的问题,努力使全院干警继承和发扬光荣传统,忠诚使命和事业,为法院文化的政治方向和法官队伍的政治觉悟掌好舵。

    当前,我们面对的是国内国际复杂的环境,迎接着各种挑战,法官必须要有正确的理想信念,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坚持在实际工作中践行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爱民的宗旨,努力提高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能力。只有政治立场坚定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才能够以大局为重,在合法的前提下敢于突破陈规的制约和困扰,灵活、充分地考量公共政策、社情民意、民风民俗等各种因素,平衡各种权利冲突和利益碰撞,解纷止争,息事宁人。 

    (二)重视培养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官道德品质形成的外在因素,要使这种外在因素变成法官内在的道德品质,还要经过法官在实践中的长期修养。要始终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首位,教育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自觉抵制金饯、人情和关系对审判工作的侵蚀和影响,教育法官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忠于职守、铁面无私,不屈不挠地为实现法律的目的而殚精竭虑,在奉行法律方面,具有卫道士的气概和殉道者的气节,要以高尚的人格品德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独立于各类人群之中。要教育法官珍惜岗位,不把法官职业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而应作为一项事业,不断增强职业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是前提。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如果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没有娴熟的审判技能,没有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就很难胜任审判工作。要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的永恒主题,必须提高法官的法律水平,并使法官树立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理念,树立善于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同时,要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各级法院应采取多种方法和途径来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建立科学、完整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为法官提供多层次、全方位、高质量的培训,不断增强法官独立思考能力,提高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敏锐性,更新法官已有的知识结构,开拓法官思想境界,可邀请资深法官、优秀律师、法学教授为主讲,采用将法官置于教学的中心或“案例教学法”的方式来完成,用不断提问的方式启发法官的思路,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散发性思维。只有学习,才能始终站在法律的前沿,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创新性和全面性地解决和处理好各种疑难、复杂的案件。

    (四)配备好的领导班子,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人民法院建设的根本之计。法院建设重在用人,用人准确恰当,就能确保法律尊严、确保司法公正。加强法官队伍建设,首先要注重探索提高在法官招录、选拔等人事管理方面的职业化标准,在法官招录、选拔、淘汰等机制方面加强统一领导与管理。尤其是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应从法官或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政法工作的人员中择优任用,上级法院法官一般应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选拔,以提高队伍职业素质。  其次应进一步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确保把政治和业务素质适应法院工作发展需要,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领导组织能力的人选拔到法院领导岗位上来。只有好的领导班子,才能够带出好的队伍、培育出好的作风、树立起好的形象,履行好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法官的重要职责。  

    (五)完善考核机制

    规范和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是法官职业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内容,把考核建立成一个科学的、有确凿量化数据的定量性的机制,对法官的评价和选任建立在更加客观、公正透明的基础之上,使考核成为一个工作实绩考评、科学激励的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各级法院要充分导入法官职业化要求的内容,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一是对法官的考评实行按办理案件数量情况、案件审判质量情况区分实际办案数、裁判文书、审判流程等指标进行统计考评,算出得分的方法,排定名次后,并按排名进行奖惩;二是重视考核结果的运用,把考评成绩与评先评优、提拔晋级挂钩;以此充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良性的竞争体系。

    (六)完善监督机制

    以多种渠道监督法院和法官是否忠实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是否及时、公正地裁判和执行,对法官违法办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严惩,主动进行监督。同时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法官办案不公的行为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将公开审判制度真正地贯彻落实,以提高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强化内部监督。通过领导监督,政工、纪检、审监等职能部门监督,审判流程监督,把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职业道德行为置于有效的内部监督之中。发挥媒体作用。对公开审理的重大案件进行曝光,允许媒体进行采访,把案件的决策过程和法庭开庭审理过程公诸于众,把法官的职业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对法院内部机制和法官非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尤其是法院内部制约机制上所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并对法院工作和法官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司法腐败现象进行揭露,也能够有效地扼制司法腐败。

    在倡导和谐社会、和谐司法的今天,法官素质的内容也在不断发展和充实。对法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既是社会对法官素质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对其自身素质追求的理性升华。只有建设了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真正做到“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才能建设雷锋式政法干警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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