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奖论文】坚守司法公正 践行执法为民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刘雅政

    近日来全市法院开展了“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争做雷锋式干警”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活动以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为主题,以增强执法为民意识和提高服务群众能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学习雷锋同志对党忠诚,热爱人民,爱岗敬业,艰苦奋斗,严于律己,无私奉献的精神,着力解决司法行政队伍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执业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明、奉献”的思想观念,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执法为民,严守纪律,是人民法官立身之本。法官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要正确看待官与民、荣与辱、贪与廉、权与责的问题。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凡事都要三思而后行,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制私心杂念,要把握好自己手中的权力,要掌好权、用好权,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人生的终极目标贯穿始终。在运用权力的问题上要做到善始善终,始终如一,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境。古今中外,任何一个社会,无论哪个国家,都不能没有纪律。莎士比亚说得很深刻:“只要把纪律的琴弦拆去,听吧!多少刺耳的噪音就会发出来,一切都会互相抵触。”做人做事都要讲规则,要遵守法纪,如果你私欲膨胀,被金钱所惑,被美色所迷,总有一天要“触礁沉没”。近些年,法院系统惩办了许多腐败分子,如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凤歧、原广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原沈阳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等等。他们个个都是私欲膨胀,最后落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声败名裂的下场。“善恶到头终有报,古往今来放过谁”。惩办这些腐败分子充分说明,在中国,绝对没有超越于党纪国法之上而有绝对自由的特殊人物,绝对没有因腐败而能得到豁免的领导干部。只要触犯刑律,不论是什么人,也不论他的地位有多高,都必将受到应有的制裁。一位哲人说得好:“人的自由并不仅仅是在于做他愿意做的事,而在于永远做他不愿意做的事。”法院干部如果去追求纪律规定之外的“自由”,干一些违法乱纪的坏事,终究有一天要受到法纪的制裁。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获取物质利益,在金钱和物质利益面前不要心存贪恋,有半点非分之想,坚决守住廉洁底线,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物不拿,不净之地不去,不正之友不交。大家千万要记住,钱财乃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如果成为它的俘虏,既有损于党的事业和个人名节,也有悖于法院干部的本色。因此,我们法官干警一定要做一个清醒的人,要牢记宗旨,严守纪律,增强服务意识,不辱使命,不负重托,勤勉敬业;要秉公执法,刚直不阿,不为物欲,不为金迷;要努力学习,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切实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服务、为谁掌权、为谁谋利的问题,从一些人身上吸取深刻的教训,增强廉洁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一步一个脚印脚踏实地走好人生的每一步,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也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追求的目标。执法为民就是在工作实际中,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正高效司法,确保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弘扬祖国的先进文化,并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官要做到执法为民,必须要坚持以下几点:

    一、法官必须常树爱民之心

    常树爱民之心是人民法院性质的本质要求。共产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任何其他利益。政法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其自身性质和宗旨必然符合党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宗旨,并始终与之保持一致。党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所以法院必须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有爱民之心。爱民之心就是要心中始终想着人民,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用自己的司法行为让当事人体会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常树爱民之心,法官一是要牢记党的宗旨。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人价值观的永恒核心,是保持共产党人纯洁性的重要体现,是共产党人毕生奋斗的永恒主题。就要像宋鱼水同志那样牢记党的宗旨,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力行为民之举,永葆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始终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理想的起点、信念的支点和事业的轴心,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无小事的思想。对待群众要热心,真正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处理案件要耐心,对他们不明白的法律知识法官要向当事人讲明白;对人民群众应当保护的权利和利益,要充分地保护和支持。审理案件要细心,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查清案件事实,要允许当事人举证穷尽,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确实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二是要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法官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进步的表现,是法院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文明执法还有助于妥善化解矛盾,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要求法官要认真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大力倡导司法礼仪,规范法官言行,切实做到严肃执法,热情服务。在办案过程中,对待当事人做到说话和气,态度和蔼,办事热情,服务周到,多为群众提供便利,不给群众增加麻烦。三是要清正廉洁。法官是否清正廉洁,是为公执法还是为私执法的集中体现。保持清正廉洁,是人民群众对法官的基本道德期待,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严格要求。法官比较清贫,尤其是工作在一线法庭的同志们生活和工作条件都比较艰苦,在经济上没有什么待遇,再加上繁重的社会负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确实给同志们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但是你选择了法官这个职业,就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要经得起清贫、耐得住寂寞、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女色所迷、不为权势所迫,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不徇私,不枉法,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二、法官必须常想为民之策
  

    常想为民之策就是要求法官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要拿出解决问题的实际办法。一是要常想便民利民诉讼的办法。就是要当事人感受到诉讼的方便与快捷。当事人打官司可能有各种各样的不便,法院和法官就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多为民着想,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方式,研究怎样方便群众诉讼;有的法庭针对有的当事人工作时间不容易请假或有特殊情况在正常工作时间到庭困难的实际,研究确定了预约诉讼制度,实行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开庭时间,可以在休息时间或休息日进行诉讼活动。这些新的工作方式方法确实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二是要常想提高审判效率的办法。审限是要求法官审结案件的最后时限,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公正与效率的基本要求,迟来的公正是最大的不公正,是对人民群众利益不负责任的表现。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尽可能地缩短个案时间,保证在审限内提前结案。法庭要把审限纳入庭长的案件管理之中,如实行审限警示制度,设立审限警示员,专门提醒案件的审限,让法官树立审限意识,法院要严格落实审限追究责任制,对于超审限的法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于不同程度的处罚。通过以上措施坚决杜绝超审限。再是要常想提高审判质量的办法。案件质量高低的标志就是服判息诉率和二审改发率,这两率降低了,我们的案件质量就提高了。要提高案件质量,要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拿出公正的判决。要发挥集体的智慧,如果对案件把握不住,庭长要组织全庭同志进行认真讨论,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提交主管院领导直至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判决的案件,不能一判了之。要推行判后答疑制度,做好服判息诉工作,要向当事人讲清判决事实依据、法律的适用、输赢的原因,这样通过辨法析理,使当事人胜败皆服,化干戈为玉帛,把公平公正义送到群众的心中。
  

    三、法官必需常练为民之功
  

    常练为民之功就要求法官具备扎实的执法为民综合素质。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空话,想为人民群众办点事,没有好的为民本事也可能把好事办坏了。要把好事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就必须结合审判实践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一是要练好法学理论功。法官第一位的是要学好法律及相关知识,不懂法怎能执法,但是法官光学法还不够,因为一个案件往往要涉及社会学、自然科学、医学、心理学等。因此以学法律为主兼学其它科学,不断地拓宽自己的知识面。还要解决向谁学的问题。要向书本学,我们要利用集中培训和自学的机会扎实学好法律书籍,打好法律功底;向身边的同志学,一个合议庭正好三个人,三人行必有我师,把他们好的办案作法和经验吸取过来变成自己的本事;向先进人物学,特别是要向身边的先进典型学习,他们的经验看得见摸得着,能够做到面对面的交流,是最好的学习对象。在学习的同时,通过自身的实践还要认真的总结,把别人的经验变成自身的能力,不断提高自己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本领。二是练好驾驭庭审功,诉辩式庭审方式要求有证举在庭上,有证据质证在庭上,查明事实在庭上,所以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才能为正确认定事实,公正适用法律奠定基础,而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决非一朝一夕形成,需要的是日积月累地锻炼。为此,无论简单还是复杂案件都要认真对待,庭前注意分析诉辩双方焦点,庭上根据庭审进展准确引导调查和辩论重点,庭后认真分析总结庭审经验与教训,逐步改进庭审技巧,达到庭审高效率、高质量。三是练好调解功,调解结案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谐解决,而且增加了裁判的自动履行性,减少了执行的过程,所以是我们在审判中要进一步增强对调解重要性的认识,并加大调解的力度,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始终贯彻“以调为主,调判结合”的原则。

    四、法官必须常干为民之事

    常干为民之事要求全体法官要积极开展爱民助民活动,用实际行动实践司法为民宗旨。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支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首先要便于当事人立案。法庭不但可以直接立案,还可以探讨利用电话、电子邮件、邮政邮件的立案方法。为减少当事人立案交纳诉讼费的麻烦,法庭还要替当事人代收、代退诉讼费。其次要方便当事人参加庭审。在案件的庭审过程中,除在法庭审理案件外,还要在法庭管辖的其它镇建立巡回审判点,就近、就地方便当事人参加庭审。对于那些老弱病残的当事人,还要开展巡回法庭,把法庭开到村屯院落,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诉讼。再次要方便无钱打不起官司的当事人。要尽力开展法律援助,对交不起诉讼费打官司的当事人实行缓、减、免,使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四是加强对社会困难群众利益的保护,在加大力度执行各类案件的基础上,重点执行几类案件: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各类人身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支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大力开展诉讼外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有些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符合法院的收案条件,法院不应受理,但我们应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想方设法消化和排除矛盾,以求和谐社会,如在林木和土地使用权纠纷中,往往有些来起诉的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林木使用权的确切范围,而矛盾和纠纷确实存在,如果法院简单地以不符合收案条件而不予受理,很可能使矛盾升级,我们就要以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多做诉讼外调解工作,讲理释法,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并协调与相关方的关系,畅通解决问题渠道。虽然这些工作并不能反映在我们的审理案件数量上,但却会取得极大社会效果。

    “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争做雷锋式干警”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要真正落实执法为民,还必须和其它几个内容有机的结合起来,将执法为民体现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确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而学好法,用好法,执好法,把人民群众赋予我们的神圣权力为人民群众服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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