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考】打好“组合拳”解决“执行难”
 

    判决执行是执法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法律神圣尊严得以维护的一个象征。近两年全国法院系统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执结了一批久拖未结的执行积案,工作成果有目共睹。但是应当看到积案是多年遗留的,单靠通过一次集中清理活动难以彻底解决,解决执行难问题仍是法院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的艰巨任务。
执行工作是一种复杂的系统工程。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社会、政治、经济原因,又有立法、司法和法院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其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包含了多方面的因素。所以,解决“执行难”也必须考虑这些因素,从多方面入手寻找对策,打好“组合拳”,解决“执行难”。
(一)从外部因素来讲,进一步强化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执行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首先,立法机关应出台强制执行法,使执行工作有章可循。强制执行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二者在基本理念、指导原则以及具体的程序设计上都存在很大差别。制定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摆脱现行民事诉讼法体例、结构及基本原则的限制,近几年来,尽管全国人大修改了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执行工作的制度及司法解释试图解决执行难,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力度还远远不够。建设国家尽快出台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强制执行法》,该强制执行法应加大强制措施的力度,尤其应强化刑事责任,以刑罚作后盾来保障经济责任的实现。现有的民事制裁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已不能完全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罚款及司法拘留对那些拒执到底的顽固者起不到丝毫教育和惩罚作用,另外为防止在拘留期间死伤情况发生,有些地方要求,对拟被拘留者还需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对女性还需到外地医院体检,各方面身体健康的才可实施拘留,这样反而使法院陷入黔驴技穷的被动局面。
    其二,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执行工作。 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涉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执行案件,各政府、部门应自觉履行。对多起涉企涉府作为被执行人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原因分析,往往发现因政府在内参与“整事”有关。另外法院去执行被执行人异地财产难度较大。作为政府要主动为执行工作排除障碍,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各部门应尽快认真办理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宜。基层组织应将执行工作列入工作计划,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切实帮助法院做好被执行人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建议建立协助执行包干制度,对各部门、组织设立任务目标,并对其协助配合执行工作的情况进行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其三,营造好的法治环境。一方面应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宣传执行工作的作用和意义,使“欠债有理”,“欠债有利”的赖债思想没有市场,经常选择典型案件通过媒体曝光,以震慑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通过舆论督促执行。现在,一些被执行人中存在着只怕舆论曝光,不怕拘留、罚款的心理状态。利用宣传媒介公开曝光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近年来,各宣传媒介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作了大量宣传,对拒执者作了充分曝光,收到很好的效果。
    其四,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管理指标,加强综治协调工作。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执行工作情况,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不断巩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设立执行救济制度,使那些申请人因案件没能执行而引起的生活困难,应给予及时和适当的救济,由国家保证其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所需。
(二)从法院内部来看,应加强和完善法院自身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执行工作新举措。
    第一、将执行局提格,人财物垂直管理。目前,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还没有形成一盘棋,基本上处于各自为政、各自为战的状态。目前执行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内部附属机构,其执行权得不到充分独立行使,执行权与审判权不能被同等重视对待,个别法院依然存在重审判轻执行的问题。为改变这种状况,有必要将执行权从法院中分离到其他行政机关,但囿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框架,将执行权分离出法院,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将执行局升格则相对来说更容易。执行局的经费实行独立预算。使执行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不会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这样既可以有效地弱化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又可以统一部署案件的执行,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执行力量集中执行。鉴于审执分离要求,执行决定权和裁判权更强调公正和质量,建议应由法院审判庭行使,而执行实施权则更需要力量和效率,所以可由相对独立于法院的执行局来行使。执行局应按照法院关于执行措施的裁定,具体地对财产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行为。
    第二、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改善执行装备。首先要提高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转变执法观念。全体执行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执行工作的重要性,确立大局意识、公正意识、质量意识和效率意识。其次,执行人员要通过加强学习、培训和实践操作,着力提高业务能力、协调能力、控制和应变能力。再次,执行队伍要改善执行装备。根据执行任务日益繁重、执行工作流动性大、对抗性强的特点,要尽量抓紧配好执行工作必需的交通和通讯工具。
    第三、健全执行监督机制,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前面提到过舆论对被执行人的监督,这里侧重于执行机构自身的监督机制。执行工作直接关系到裁判结果能否最终实现,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它应接受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以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有必要将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公开,推行执行过程全公开制度。必要情况下可邀请申请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聘请监督员随同执行,让其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执行工作的有关详细情况。对被执行人有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可以邀请其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做工作,将案件执结,必要时还可提出司法建议,利用行政手段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加强执行听证,细化听证程序。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案件,应设立永久性退出执行机制,予以结案,法院不再执行。
    第四、提高执行工作的效果和效率。要执行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一要加大新收案件的执行力度,防止新收案件沦为执行积案。二是对于旧存案件,条件已经成就能够执结的,一定要结案。三是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多做执行和解工作,用足用好用活强制措施。四要加强对执行风险的告知,提高当事人执行风险意识。通过执行听证、行使释明权等措施,让当事人知道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定的权益,并不是都能得到满足,让申请执行人信任法官理解法院。
    总之,“执行难”的解决非一朝一夕之事。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随之产生的一些社会问题也会相继显露,法院的执行工作还将面临新的挑战。因此,解决“执行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和研究。

凤城市人民法院  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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