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涉法涉诉信访特点与对策
 

                   振兴区检察院 杨绪 花放

信访是我们国家所具有的一种比较独特又十分普遍的社会现象。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因此,控告、申诉、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而涉法涉诉信访是控告、申诉的一种重要形式。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主要特点

(一)主体的广泛性。涉法涉诉信访对象有工人、农民、私营企业主、企业下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残疾人等,几乎涵盖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领域。

(二)诉求的多样性。诉求涉及社会保障、劳资纠纷、刑事判决、执行不到位等各种法律法规,且均与群众的自身利益、权益保障等方面息息相关。

(三)行为的过激性。少数信访人违反国家信访规定,采取静坐、请愿、下跪,拦截车辆、堵塞交通,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侮辱、殴打工作人员,要求见主要领导、越级上访,进京告状等方式,有的甚至自残、自杀,威胁相关部门,给党委、政府施压。

(四)问题的复杂性。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触及的层面不断加深,有家庭矛盾、邻里争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执法不公,执行不彻底等,有的还相互交织在一起形成复合性矛盾。

(五)解决的疑难性。因企业改制、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分流、征地拆迁安置、劳资关系等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起因复杂,矛盾相互交织,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一般呈群体性上访,处理难度大。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主要原因

1、执法不公。个别执法办案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甚至徇私枉法,在个案处理中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案件久拖不决、久侦未破,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以及执行难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使得信访人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办案有误。个别执法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低,办案能力差,在行政执法,案件侦察、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中由于原始证据采集不及时或不全,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不明,审理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当,处理判决有误,执行不及时,造成执法过错或过失。

3、期望过高。有相当一部分信访人,不尊重客观事实,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任意妄为,为了个人利益,故意提出一些过高、不合理甚至无理要求,对处理结果一旦未满足其要求就越级上访,长期上访。

4、信访成本低,解决问题快。信访人由于经济能力有限,对一些涉法案件,通过司法途径,难以支付高昂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有时信访途径比诉讼程序成本低,解决问题快,使得部分当事人频频上访。

三、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则

(一)依法处理原则。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因执法、司法行为而影起的,最终要由相关执法、司法部门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原则。

(二)统筹兼顾原则。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个案时,要通盘考虑类似案件的关联性,类比性,在解决平息信访人诉求的同时,还要考虑涉案的对立方。

(三)以人为本原则。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在依法处理的大前提下,进行人性化操作,对涉法涉诉信访人给予政策性照顾、精神上关心、物质上帮助。

(四)齐抓共管原则。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涉及面宽、承办部门多、社会影响大,必须在党委领导下,指定一个牵头单位,各承办单位分工合作,各施其职,各负其责,进行自查自纠。

四、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

1、加大执法培训,强化执法管理。突出抓好一线执法办案人员的轮训工作,提高一线干警执法办案能力。同时,细化执法标准,严格执法程序,加大案件评查和执法巡视力度,确保案件有瑕疵或执法有误能及时发现,予以纠正,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2、强化监督,从严治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和违纪违法行为,把党内监督,上级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形成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队伍的纯洁。

3、规范接访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完善信访接待办理制度,规范信访接待行为和信访办接处理程序,防止矛盾激化,引发集体访、越级访事件。

(二)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从体制机制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1、建立网络,畅通渠道。在党委的领导下,整合各部门的力量,构建大信访、大维稳的工作格局。坚持“宜疏不宜堵、宜顺不宜激”的原则,畅通信访渠道。对牵涉面广、情况复杂的涉法涉诉信访案,要采取“一案一策”的办法,组织专题研究,切实加以解决,不留后患。

2、实现四大转变。一是变接访为预防。对疑难复杂涉法涉诉问题,可采取跟踪的办法,促进问题迅速、妥善地解决,努力减少越级访和重复访。二是变上访为下访。加强政策法律宣传力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回访。三是变等访为约访。主动约见信访人,进行面对面对话,承诺时限,定期解决。四是变群访为个访。对部分涉及面广的共性问题,可采取分化瓦解的办法,突出重点人员,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法律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

(三)加强制度建设,坚持保护与打击并重原则,依法治访

1、建立和完善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系列制度。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努力形成“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格局。对信访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按照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限期解决,做到以情以理服人,消除矛盾;对政策和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诉求,按最有利于群众的法律政策予以解决。

2、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等社会救助体系。把解决群众诉求与解决思想问题、解决实际困难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解决因涉法涉诉信访造成的严重生活困难,实现案结事了。

3、建立和完善信访复查终结制度。按照“保护合法上访”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建立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复查终结制度。对无理取闹、无理缠访、信访终结后上访和煽动、并闹事上访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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