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三年振兴区检察院办理妨害公务案件调查与思考
 

                   振兴区检察院 朱文旭 花放

近年来,由于相关当事人的法制意识淡薄或自身利益受损等原因,阻碍甚至抗拒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不仅严重妨碍了执法部门正常的执法办案,又扰乱了城市管理秩序。为依法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有效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笔者以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为例,通过对该院受理妨害公务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剖析发案原因,并提出遏制此类违法犯罪的对策建议。2013年至2015年,该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妨害公务案件6281人(20132127人,20141316人,20152838人)。其中2013年相对不起诉11人,2015年相对不起诉22人。

一、案件主要特点

(一)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

1、民间纠纷矛盾激化后对出警民警的无端迁怒。执法相对人与他人发生矛盾,民警到场处理时,当事人一方认为民警偏袒对方进而导致矛盾转移并进一步激化。据统计,在20132015年的妨害公务案件中,因民间纠纷导致暴力抗拒执法的有27件,占所有妨害公务案件的43.5%

2、行为具有突发性,酒后滋事居多。随着我国法制宣传的不断普及,群众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在一般情况下,面对执法人员严格依法、文明执行公务时,被执行对象大都能予以配合。然而,在被执行对象呈醉酒状态时,无法理智认清自己的行为对执法行为的妨害,由此引发抗拒执法,甚至辱骂、殴打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身体损害的严重后果。据统计,此类案件共有22件,占所有妨害公务案件的35.5%

3、妨害执法的暴力程度不高。从近三年受理的妨害公务案件来看,在暴力及威胁程度上大多体现为谩骂、撕扯、踢打等手段,这些手段大多导致执法人员身体挫伤,并未造成严重身体损伤或者身体损伤未达到轻微伤。案情所示,以殴打、撕咬等方式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有39件,占62.9%;以拉扯、推搡、谩骂等方式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有16件,占25.8%;毁坏警用装备、配备或者公安机关办公设施,阻碍民警执法或扰乱公安机关办公秩序的2件;使用刀具、棍棒等抗拒执法的5件。造成民警轻伤以上的2件。

(二)从采取的强制措施来看

在涉案81人中,其中2013年逮捕10人,取保候审15人,监视居住2人,逮捕率为37%2014年逮捕10人,取保候审5人,监视居住1人,逮捕率为62.5%2015年逮捕14人,取保候审18人,监视居住6人,逮捕率为36.8%。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对涉案人员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有所减少 (有侦查监督科考虑到捕后轻刑率及公安机关考虑犯罪嫌疑人已赔偿被害人没有报捕等原因)。

(三)从赔偿被害人的数额来看

以前在处理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如果被害民警受伤不严重,基本不要求民事赔偿,而是要求依法从严打击。但从近三年办理的案件来看,赔偿成为公安机关在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法院在判决结果上重要的量刑因素。据统计,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共有19件案件获得赔偿,占30.6%,赔偿数额从1万元、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不等(35万元居多),并且出现了被害人索赔数额高达15万元的“天价赔偿”案件。

(四)从最终判处的刑罚来看

“赔偿”成为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有的案件在审判阶段达成赔偿协议,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将赔偿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被提起公诉的78名被告人中,最轻的被判单处罚金(11人),最高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其中,28人被判处缓刑,缓刑率为35.9%

二、案件反映出的问题

(一)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

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缺少对执行公务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认同。当自己的利益受到威胁时,更多的是认为自己的私权利被公权力侵害了,而很少考虑到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力和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法不责众”的思想作祟。当执行公务的对象是多人时,有别于个人的“势单力薄”,有法不责众的想法,盲目跟从,肆意放纵自己的行为。

(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近年来,公平、公正、文明执法的理念得到了广泛的宣传,行政执法人的执法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但就具体到案件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执法人员执法方式较为简单、急于求成等问题。民警执法方式的瑕疵很有可能成为相对人暴力抗拒执法的导火线。当前的执法环境复杂、多变,如果工作方式简单化、套路化或是执法人员态度不够平和就很有可能激化矛盾,甚至使一些很小的事情演变成妨害公务案件。

(三)证据方面的瑕疵增加办案难度

妨害公务案件的证据瑕疵主要体现在 客观性证据欠缺。突出表现在视听资料上。现场监控录像和便携式执法记录仪,能够清楚、客观的记录案发过程,证实嫌疑人的客观行为以及执法者是否有不当行为。2013年至2015案件中,26件案件调取到了路面或其他监控,占41.3%;公安机关提供执法录像的仅有3件。

(四)关于暴力、威胁程度如何把握。

在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中,均将“暴力、威胁”方法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对“暴力、威胁”的程度作以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妨害公务罪中“暴力、威胁”程度的理解不统一,加上有些执法理念认识上的偏差甚至人为的情感因素, 不少案件出现罪与非罪的争论,成为困扰司法实务部门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宣传教育

开展教育警示活动,将一些现有典型的案例通过电视节目,广播或者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行宣讲,以案释法,将自觉知法、守法、用法的观念深入群众,提高群众面对个人利益与执法活动相冲突时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能力。

(二)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提高执法水平,针对具体情况采用个性化处理方式,使执法活动更加合理、合法及人性化。一方面可以完善执法规范,保证执法程序公正,减少因执法人员处理不当使矛盾激化而引发的妨害公务行为。出现对立情况时,及时疏导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避免扩大矛盾。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切忌强权思维。要站在具体相对人的立场上思考,针对相对人的具体特征(如醉酒状态、情绪失控),及时调整执法方式,有效地处理各类矛盾并发挥行政管理职能。

(三)规范视听资料的制作

现实中记录执法过程的方式主要是拍摄视频。在制作执法记录时应该做到从执法的最初开始记录,不间断持续到执法结束,注意记录全面、客观、真实。

(四)规范赔偿标准

近年来之所以出现赔偿数额越来越大,原因之一在于权利受侵害的是公安民警,而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如经常有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反映,“如果不赔偿,便会被刑事拘留;如果不赔偿,到法院也不能判处缓刑等等”。另外一个原因在于缺乏相应的赔偿标准及依据。如前所述,妨害公务案件很少能造成民警轻伤以上的伤害,受伤的民警甚至并不会住院治疗及耽误工作。这就造成赔偿没有标准和依据,民警漫天要价的后果。因此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规范赔偿的标准。我们认为,合理的诉求应该得到保障,但通过获取赔偿来过度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利于警民和谐,也不利于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另外,在审查案件时,为避免被害人以索要赔偿款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承办人也应着重监督和审查赔偿是否自愿达成,协议书内容是否合法等。

(五)明确妨害公务罪的具体行为方式

由于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妨害公务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只是要求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同时,《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但是,辽宁地区对于妨害公务罪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类型,造成实践中对于“暴力、威胁”的程度把握过于宽泛。因此,为加大对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犯罪的惩处力度,可以参照上海地区的规定,有必要由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以会议纪要的方式,联合下发文件,进一步细化妨害公务的客观行为类型,通过地方规定的形式对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加以明确。

(六)宽严并济,处罚方式多样化

当前妨害公务违法犯罪多发,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执法秩序和执法者的人身安全,应当依法打击,但须注重方式方法,善于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既保护公安民警等执法者依法执行职务,又防止刑罚的过度适用,坚持教育为主、打击为辅的方针。对于妨害公务构成犯罪的,尤其是造意纠集,聚众围攻,无理取闹公然抗法,采用刀枪、棍棒、殴打等严重暴力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严惩。对推搡、拉扯等暴力行为不明显,后果不严重的一般违法,可适用警告、训诫、行政拘留予以行政处罚。坚持多管齐下,实现惩罚犯罪、教育涉案人、稳定局面三者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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